(2016)吉082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宋广和与裴喜凤停止侵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和,裴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宋广和,男,1944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什花道乡。被执行人:裴喜凤,男,1979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什花道乡。申请执行人宋广和与裴喜凤停止侵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裴喜凤停止侵害。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