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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宋广和与裴喜凤停止侵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和,裴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宋广和,男,1944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什花道乡。被执行人:裴喜凤,男,1979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什花道乡。申请执行人宋广和与裴喜凤停止侵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裴喜凤停止侵害。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