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玉溪高新区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正荣、云南通海奥极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溪高新区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正荣,云南通海奥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玉溪高新区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少全。委托代理人谢实龙。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茜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正荣。被执行人云南通海奥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高新区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正荣、云南通海奥极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75245.83元,余款509410.84元(含申请执行费9107元)未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3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