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冯春与冯嘉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春,孙嘉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冯春,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孙嘉悦,女,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右民保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孙嘉悦(曾用名孙艳红)名下所有的一处房屋及院落(坐落于巴林右旗大板镇四区大板街北,产权证号为06-4-00578乙)进行扣押,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孙嘉悦(曾用名孙艳红)名下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四区大板街北产权证号为06-4-00578乙房屋及院落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