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2执字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少波与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波,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269号申请执行人王少波,男,汉族,1990年7月16日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贵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王少波申请执行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宏发木业的预期租金收入66000元,并且轮候查封了其机器设备,经查,被执行人西华县晨辉工贸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西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2015)西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