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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与田桂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田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褚彦兴,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桂君,女,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桂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摩天电缆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桂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桂君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17321.79元及利息,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蒲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