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端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端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2402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理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成,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中队长。被告:夏端先。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岳西农商行)与被告夏端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岳西农商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岳西农商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