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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6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新涛与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涛,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025号原告:李新涛,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被告: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旭。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新涛与被告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新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新涛负担。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