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6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新涛与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涛,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025号原告:李新涛,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被告: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旭。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新涛与被告国网河南巩义市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新涛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李新涛负担。审判员 刘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