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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恢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武安市某某局与任某某、郝某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市某某局,任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郝某某。本院在执行武安市某某局诉任某某、郝某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法行非诉审字第4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一案中,于2014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法行非诉审字第4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侯为旗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延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