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付长廷与付长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长廷,付长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762号原告:付长廷。被告:付长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跃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长廷与被告付长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付长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长廷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长廷撤诉。案件受理费360.00元,减半收取计18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