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6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胡云玲与徐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玲,徐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6644号原告:胡云玲,女,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徐素云,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胡云玲为与被告徐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1日,被告徐素云因需向原告胡云玲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素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胡云玲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徐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10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陈欢球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孙佳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