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余忠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忠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8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忠。因本案,于2016年6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马调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忠及其辩护人马调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15时许,被告人余忠在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中学往埭上村公园的马路上,以手拦穿校服的学生、持水果刀相威胁的方式向吴某索要财物,后因吴某没有携带财物而未能得逞。随后,被告人余忠走到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中学门口旁洗车店前的马路上,以手拦穿校服的学生、持水果刀相威胁的方式向陈某索要财物,索得人民币4、5元。随后,被告人余忠又来到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中学往场桥古月大酒店旁边的桥上,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向学生刘某、肖某索要财物,但因该二人均没有携带财物而未能得逞。后因场桥中学保安报警,被告人余忠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扣押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经鉴定,被告人余忠案发时和目前均为边缘智力;案发期间具有完全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吴某、肖某、刘某的陈述,证人付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物证水果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械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马调锋提出以上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余忠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小云人民陪审员 赵庆友人民陪审员 陈兰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