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3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唐山市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根庄、高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根庄,高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3763号原告:唐山市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法定代表人:钟德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根庄。被告:高红。原告唐山市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根庄、高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吴根庄、高红的身份信息不明确,本案没有明确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山市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刘宏志代理审判员 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