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强与霍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霍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669号原告刘强。被告霍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霍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袁翠霞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迎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