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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强与霍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霍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669号原告刘强。被告霍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与被告霍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刘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袁翠霞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迎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