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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5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贾彦、刘玉萍、高林、方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贾彦,刘玉萍,高林,方玉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382号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东兴街204号。负责人訾永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焦治平,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彦,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玉萍,女,196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林,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方玉琴,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被告贾彦、刘玉萍、高林、方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