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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2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齐爱国、王温与赵万坤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爱国,王温,赵万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2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齐爱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温,女,汉族。被执行人赵万坤,男,汉族。申请人齐爱国、王温与被执行人赵万坤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10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万坤对刘小龙所拖欠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594862.00元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刘小龙、赵万坤未按判决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万坤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722执1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同林审判员 :高常山审判员 : 付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本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