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赵秀云与石晓梅、张宪民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云,石晓梅,张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赵秀云。被执行人石晓梅。被执行人张宪民。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秀云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晓梅、张宪民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新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