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赵秀云与石晓梅、张宪民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云,石晓梅,张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564号申请执行人赵秀云。被执行人石晓梅。被执行人张宪民。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秀云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晓梅、张宪民在银行的存款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新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