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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8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古伟君、曾永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古伟君,曾永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87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麦地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陈穗勇。委托代理人江超,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虹,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伟君,男,汉族,1973年02月06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曾永宏,男,汉族,1970年01月28日出生,住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古伟君、曾永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雄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惠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