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8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593号原告赵某,女。被告姚某,男。本院在审理赵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