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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593号原告赵某,女。被告姚某,男。本院在审理赵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