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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辖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文彬与福建海峡农博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农博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文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辖终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海峡农博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漳龙高速路口北出口处200米(海峡物流城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81134516W。法定代表人:陈钢,副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文彬,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福建海峡农博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3民初1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海峡农博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虽涉及不动产,但并非对不动产的物权归属有争议,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其本质是一种债权纠纷,不应按专属管辖处理;本案中的《场地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实际是双方到原告所在地漳州市芗城区签订的,而且双方签订合同时口头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林文彬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房屋所在地在漳州市龙文区,故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海峡农博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代理审判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王梓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艺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