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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夏少进与史学辉、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少进,史学辉,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夏少进,无职业。被执行人史学辉,淮安××××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法定代表人史学辉,该公司总经理。夏少进与史学辉、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史学辉、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夏少进借款2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92万元;案件受理费23034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史学辉名下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史学辉、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档案(因未查找到车辆而无法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史学辉、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史学辉名下的房产,查封的被执行人史学辉、淮安忠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档案(因未查找到车辆而无法处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商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