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9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横河妍妍食品超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横河妍妍食品超市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57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横河妍妍食品超市。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彭桥村栖凤桥**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82000245216经营者:朱文宾,该超市投资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慈溪市横河妍妍食品超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文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