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3刑初6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胜,曾用名李趁心。因本案于2016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6]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胜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冠军出庭,指控:2016年10月7日0时36分许,被告人李金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浙X·XXX**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沿杭州市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德胜路177号处时,遇交警设卡检查,其继续驾车行驶以逃避检查,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金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认为根据被告人李金胜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被告人李金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金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金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