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成都市成华区安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成华区安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恢38号申请人成都市成华区安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利,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指定我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因该案涉及标的大,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新广审 判 员 李兴勇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