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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7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珍,胡逸丰,李佳,孙逸宁,蒋晨薇,胡庆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7516号原告:周秀珍,女,1965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玉兰公寓1幢12号402室。委托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逸丰,男,1985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东村蔡家宅XXX号。被告:李佳,女,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江南二村XXX号XXX室。被告:孙逸宁,男,1985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东村蔡家宅XXX号。被告:蒋晨薇,女,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胡庆溶,男,192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新东村蔡家宅XXX号。原告周秀珍与被告胡逸丰、李佳、孙逸宁、蒋晨薇、胡庆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秀珍负担。审 判 长  胡铁红人民陪审员  高天明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