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8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小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419号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虞山林场文化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振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小龙。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洪小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腾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