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杭州麦恩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大同市晶商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麦恩服饰有限公司,大同市晶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麦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和睦桥村。法定代表人李黎。被执行人大同市晶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新开南路新庆巷1号。法定代表人刘晶。本院在执行杭州麦恩服饰有限公司与大同市晶商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麦恩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裁字第8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宋任国审判员 刘保平审判员 冯 靖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增 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