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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跃彬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彬,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693号申请人:陈跃彬,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刘军,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跃彬与被申请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军购买的位于银川市XX房屋。担保人某保险公司出具编号为71担保函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军购买的银川市XX房屋(保全价值限于24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