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4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跃彬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彬,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693号申请人:陈跃彬,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刘军,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跃彬与被申请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军购买的位于银川市XX房屋。担保人某保险公司出具编号为71担保函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军购买的银川市XX房屋(保全价值限于24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