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民辖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河南宝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永芳等与李桂先、刘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宝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永芳,李桂先,刘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89号原告:河南宝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旭永,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永芳,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桂先,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林,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南宝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永芳与被告李桂先、刘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河南宝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永芳诉称,2010年9月2日,被告李桂先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其丈夫刘林为连带保证人,在2011年5月7日,刘林又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除支付部分利息外,至今仍欠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向本院请示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