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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行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羊兆彪与射阳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兆彪,射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行初167号原告羊兆彪。委托代理人万光德、李淑华,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幸福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戴荣江,该县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羊兆彪诉被告射阳县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羊兆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羊兆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兆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羊兆彪负担。审 判 长  李 村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代理审判员  付陈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