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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彦生与杨英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生,杨英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884号原告:李彦生,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被告:杨英杰,男,46岁,住陕西省华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生与被告杨英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准许李彦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彦生负担。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