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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特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凤艳、王丹与申请人孙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凤艳,王丹,孙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特150号申请人高凤艳,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王丹,女,200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高凤艳,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系王丹母亲。申请人孙帅,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法定代理人王淑芳,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系孙帅的母亲。委托代理人石利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凤艳、王丹与申请人孙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13日经杭锦旗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孙帅自愿赔偿申请人高凤艳、王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0000元,款当即给付;二、申请人高凤艳、王丹自愿放弃本案民事赔偿的权利;三、此事为一次性处理,其他无争执,双方今后互不纠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凤艳、王丹与申请人孙帅于2016年10月13日经杭锦旗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娜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