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30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欧阳敏华与吴邵平、丁帮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敏华,吴邵平,丁帮法,张金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30民初1008号原告:欧阳敏华,女,195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海、张娟,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邵平,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彭泽县。被告:丁帮法,男,194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彭泽县。被告:张金枝,女,194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彭泽县。原告欧阳敏华与被告吴邵平、丁帮法、张金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敏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殷德海、张娟,被告吴邵平,被告丁帮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吴邵平偿还借款608000元;被告丁帮法、张金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0年始,被告吴邵平因从事房地产开发需资金周转,陆续多次分别向原告借款19.8万元、向原告哥哥借款9.4万元、向原告姐姐借款31.6万元,被告丁帮法均提供担保。至2014年7月12日,经原告的哥哥、姐姐同意,被告吴邵平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三张,将上述借款本息全部计算至原告名下,原借条由被告吴邵平收回。被告丁帮法签字担保。被告张金枝系被告丁帮法之妻。经原告多次催讨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欧阳敏华向法院提交证据:借条三张,证明三笔债权(原告姐姐31.6万元、原告哥哥9.4万元、原告19.8万元,共计60.8万元)已经全部转给原告。三张借条上均由被告丁帮法签字担保。被告吴邵平辩称,借款属实。现经济困难,无力偿还。被告丁帮法辩称,担保属实,但已过担保期限,我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吴邵平、丁帮法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张金枝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丁帮法系朋友关系。2010年始,被告吴邵平因从事房地产开发需资金周转,经被告丁帮法介绍,陆续多次分别向原告借款19.8万元、向原告哥哥借款9.4万元、向原告姐姐借款31.6万元,被告丁帮法均提供担保。至2014年7月12日,经原告的哥哥、姐姐同意,被告吴邵平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三张(均书有“本人3个月内还清”并划掉的痕迹),将上述借款本息全部计算至原告名下,原借条由被告吴邵平收回。被告丁帮法签字担保。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吴邵平及被告丁帮法还款,均未果,故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丁帮法与被告张金枝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凭据索款,要求被告吴邵平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丁帮法作为主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其担保是否已过保证期限。本案中,如该“3个月内还清”字样系真实涂改,双方应出具新的借款凭证;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吴邵平重新出具借据,故可认定该“3个月内还清”仍为原告认可的被告吴邵平的有效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主债务还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2日,保证期间为6个月,原告在此期间内已多次催讨保证人丁帮法履行保证责任;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年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本案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为2014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2日),原告对保证人的起诉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之内,该保证未过保证期间,故保证人丁帮法不能免除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丁帮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债务虽发生在被告张金枝与被告丁帮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丁帮法并非因家庭利益而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被告丁帮法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金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邵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欧阳敏华借款608000元;二、被告丁帮法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帮法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吴邵平追偿;三、驳回原告欧阳敏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0元,由被告吴邵平、丁帮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华美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史华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