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异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庆云与陈玉娟、史金霞、侯长顺、荣岩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云,陈玉娟,史金霞,侯长顺,荣岩,张庆云,陈玉娟,史金霞,侯长顺,荣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异63号案外人史云生,男,195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申请执行人张庆云,女,1976年9月7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陈玉娟,女,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史金霞,女,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延吉市。被执行人侯长顺,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荣岩,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延吉市新兴街。在申请执行人张庆云与被执行人陈玉娟、史金霞、侯长顺、荣岩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史云生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史云生称,2012年5月,史云生、徐敏夫妇想购买秦皇岛市海港区归提寨限价商品房。归提寨限价商品房是政府保障项目,买受人限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史云生、徐敏夫妇不符合购房规定。其妹史金霞符合购买条件,无钱购买。经三人协商,由史云生、徐敏夫妇用史金霞的名义申请购买归提寨限价商品房。2012年12月,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公告公示:史金霞申请购买归提寨限价商品房资格审核合格。2012年12月20日史云生与史金霞签订协议:史金霞因无钱购买归提寨限价商品房,自愿放弃购买权,由哥哥史云生和嫂子徐敏共同出全资购买归提寨限价商品房,房屋产权归史云生夫妻所有,等到楼盘竣工验收后和房屋产权证下来时,马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把房屋产权过户到徐敏、史云生名下。购买房屋后,该房屋的产权证还没有下来,办理不了过户手续,所以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上的名字还是史金霞。贵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庆云与被执行人陈玉娟、史金霞、侯长顺、荣岩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作出(2014)延执字第720-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史金霞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半岛书香小区3栋1单元2803号、面积为91.16平方米的房屋。上述房屋,实际是案外人的财产,不是被执行人史金霞的财产,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本院查明:在申请执行人张庆云与被执行人陈玉娟、史金霞、侯长顺、荣岩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4)延执字第720-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史金霞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半岛书香小区3栋1单元2803号、面积为91.16平方米的房屋。另查,2012年12月20日,史云生与史金霞签订协议:史金霞因无钱购买归提寨限价商品房,自愿放弃购买权,由哥哥史云生和嫂子徐敏共同出全资购买归提寨限价商品房,房屋产权归史云生夫妻所有,等到楼盘竣工验收后和房屋产权证下来时,马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把房屋产权过户到徐敏、史云生名下。本院认为,该案执行标的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史金霞名下,但因案外人提供了其与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0日签订的协议,本院不能排除该房屋确系案外人所购买的可能性,不能确认是被执行人的房屋。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对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半岛书香小区3栋1单元2803号、面积为91.16平方米的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大文审判员 胡宗峰审判员 金林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