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596号原告: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史菁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一鸣,上海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信平,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于喜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琴,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第三人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41元,减半收取为30321元,由原告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花人民陪审员 薛彦人民陪审员 张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