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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刑更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罪犯李朝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朝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2411号罪犯李朝苏,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施甸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作出(2007)玉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朝苏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14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未执行),刑期自2007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5月7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0年8月20日、2012年3月10日、2013年9月16日、2015年1月5日裁定对罪犯李朝苏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朝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朝苏自上次减刑以来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已符合假释条件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提请假释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朝苏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但其原判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未执行,不符合可以假释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朝苏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开荣审 判 员  刘春梅人民陪审员  刘家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韬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