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万东诉被告屈小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东,屈小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1110号原告万东。被告屈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东诉被告屈小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万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万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万东负担审判员 李军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仲燕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