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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模与梁华喜、李四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模,梁华喜,李四海,张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1689号原告:王模,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华喜,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李四海,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忠涛,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王模诉被告梁华喜、李四海、张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朱玉林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模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模负担。审 判 长  胡成刚代理审判员  蒋书文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支忠雪附:处理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