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罗小晶与白文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晶,白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333号申请执行人:罗小晶,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5日,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白文奎,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受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委托,代为调查罗小晶与白文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文奎的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调查,并将查明情况函复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33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