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3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马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905号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2号楼408。法定代表人侯志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公司客服员,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马璐,女,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世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热能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