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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严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严明,杨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陈严明,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文登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三狼岔村。被执行人杨亚东,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速公路南出口附近。陈严明申请执行杨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亚东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严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严明于2016年9月12日以被执行人杨亚东私下将案件款全部兑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杨亚东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利息申请执行人陈严明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杨亚东向本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