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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邹金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邹金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18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负责人:田阳春。被告邹金雨,男,1979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问题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37元,减半收取30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黎明审判员  张金强审判员  姚保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