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车晓艳与蔡子勇、蔡子良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晓艳,蔡子勇,蔡子良,蔡金海,蔡子忠,车敬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722号原告:车晓艳,女,1986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庆美,利辛县王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子勇,男,1964年11月17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蔡子良,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蔡金海,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蔡子忠,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车敬民,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晓艳诉被告蔡子勇、蔡子良、蔡金海、蔡子忠、车敬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杰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雨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