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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4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陈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894号原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新综合楼1号。法定代表人:施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美凤,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芳。原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华物业公司)与被告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保华物业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华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华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华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曙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绍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