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11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大连安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与张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安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张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2127号原告大连安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负责人孙乐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玉会,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春梅,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懿,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安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诉被告张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安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安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安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楚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