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81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启虎黄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启虎黄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81刑初307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6)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与张某苹(系张某5女儿)因谈恋爱有纠纷,而怀恨在心,2015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到陆丰市东海镇灰町二巷2号张某5住家叫骂,并用脚踢张某5的住家大门,致木门栓损坏。2015年10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等人到陆丰市东海镇南堤路迎仙桥河边张某5服装摆摊点,对张某5进行殴打并弄翻摆摊点衣服。经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被损毁的衣服价值人民币4394元;经鉴定,张某5损伤,属轻微伤。2015年12月7日傍晚17时许,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停放在陆丰市东海镇南堤路迎仙桥河边张某5服装摆摊点上锁铁链,严重干扰张某5正常经营衣服。2015年10月份至同年12月22日间,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还多次通过短信对受害人张某苹(张某5的女儿)等人进行辱骂、威胁。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竟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多次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与张某4(系张某5女儿)因谈恋爱有纠纷,而怀恨在心。2015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到陆丰市东海镇灰町二巷2号张某5住家叫骂,并用脚踢张某5的住家大门,致木门栓损坏。2015年10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等人到陆丰市东海镇南堤路迎仙桥河边张某5服装摆摊点,对张某5进行殴打并弄翻摆摊点衣服。经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被损毁的衣服价值人民币4394元;经鉴定,张某5损伤属轻微伤。2015年12月7日傍晚17时许,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停放在陆丰市东海镇南堤路迎仙桥河边张某5服装摆摊点上锁铁链,严重干扰张某5正常经营衣服。2015年10月份至同年12月22日间,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还多次通过短信对受害人张某4等人进行辱骂、威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陆公(南堤)受案字(2016)007、010号、012号《受案登记表》、陆丰市公安局陆公立字(2016)124号《立案决定书》证实,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对黄启虎黄某甲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经布控,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于2016年1月26日23时许在陆丰市东海镇南堤路“龙山烧烤”店河边将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抓获归案。3.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2016年2月18日《情况说明》:黄启虎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受害人多次报警称黄启虎黄某甲到其家及经营服装摊点进行殴打受害人及砸烂其家物品等,我所多次出警对黄启虎黄某甲进行批评教育,黄启虎黄某甲不思悔改,继续用各种手段对受害人进行威胁、骚扰,致使受害人无法在家正常生活及做生意。我局领导多次打电话给黄启虎黄某甲本人及其亲属做工作且当面对黄启虎黄某甲进行批评教育,但黄启虎黄某甲仍然继续进行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2016年4月21日《说明材料》:张某5及其家人于2015年10月1日凌晨3时多至2015年12月5日19时38分期间,先后向派出所(报警电话:066089××××2)报警称其家及衣服店被人闹事的有效警情共7宗。经查,其中2015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张某5家中被人闹事、2015年10月20日22时张某5被殴打及摆摊衣服店被人闹事、2015年12月7日17时张某5的衣服店被人闹事等三宗案件,黄启虎黄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而其他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2016年4月21日《说明材料》:经办案人员对证据持有人中国移动汕尾分公司调取电话号码为137××××7345、151××××5005、159××××8583、188××××7073,时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的短信收发记录,其公司数据库无储存以上四电话用户的短信收发记录。经调取以上移动用户的开户资料及报案受害人提供的相关情况,其中黄启虎黄某甲所使用的电话号码137××××7345、151××××5005曾以短信的方式发给报案受害人张某5、张某4进行威胁。4.中国移动汕尾分公司客户信息证实,号码159××××8583用户姓名为张某5,号码137××××7345用户姓名为黄启虎黄某甲。5.张某4手机(号码188××××7073)复制短信内容证实,黄启虎黄某甲于2015年11月期间用号码137××××7345向张某4手机(号码188××××7073)发送短信进行辱骂、威胁。6.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的出生日期为1991年1月25日等基本情况。(二)鉴定结论1.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字(2015)93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张某5头部及腰部软组织挫伤,其形态符合钝器伤的特点,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围。2.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认定(2016)44号《关于被损坏衣服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损坏的衣服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4394元。(三)勘验笔录1.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2015年10月20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陆丰市南堤路迎仙桥旁边服装摆摊点,经勘查张某5服装摆摊点内散着服装在地上,衣服有尘灰,没有明显损坏。2.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2015年10月1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南堤路灰町二巷2号,现场外大门的门栓被人踢裂。3.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2015年12月7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陆丰市南堤路迎仙桥旁边服装摆摊点,现场停放着一辆电池车并有上锁铁链。(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5陈述:2015年10月20日23时许,我在东海镇南堤路河边摆摊做服装生意,黄启虎黄某甲开着一辆小车(银灰色,没有挂牌)从南堤路东风小学路口方向开到迎仙桥南堤路河边我的摆摊点面前,把小车停住,黄启虎黄某甲和二名男子就从车上走出来,这二名男子站在我摊点面前,黄启虎黄某甲就用手去推铁架的服装,把服装推到地上,然后拿起铁架来砸衣服,砸完后就用脚来踩衣服,我看见后就走出摊点到旁边树下打电话报警,黄启虎黄某甲看见我打电话,他就开车走了。过了一会儿,黄启虎黄某甲开车载着一名男子又来到我摊点,指着我对我粗口大骂,骂后手持着一支黑色物品(似手枪状物)朝我头部砸了一下致我倒在地上晕迷,之后发生什么事我就不清楚了,醒过来时,发现我被人送来了人民医院。2015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黄启虎黄某甲开着一辆摩托车载着一名男子到我家门口后,黄启虎黄某甲在我家门口大声叫我女儿张某4出来,我家人没有去理他,他就用脚来踢我家的们,致门栓断开,然后进入我家,吵着要找张某4,后因我们报警,在警察到来后黄启虎黄某甲就逃走了。因为考虑到我女儿张某4与黄启虎黄某甲有谈过恋爱,想着如果他没有再来惹事干扰我们家人正常生活就算了,事后就没有到南堤派出所做材料。2.被害人张某4陈述:我与黄启虎黄某甲在四年前就相识,经双方了解后,与男女朋友关系来往至去年年底,因我们性格不和,我就提出分手,但黄启虎黄某甲不愿意,他多次以打电话和发信息给我,对我进行威胁,我知道黄启虎黄某甲没有父母的,且他的性格非常暴躁,我就没有理采他,没想到于2015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黄启虎黄某甲知道我从外面回到家里,他就到我的家门口,大声叫我出去见他,我和母亲张某5等家人不理他,他就用粗话骂我及家人,我们均再不去理他,他就用脚踢我家的外大门致门栓坏了,他就进入我家内一楼,此时,我的母亲就报警,当民警赶到现场时,他才逃离现场,当时,我在家的二楼内看到黄启虎黄某甲所做的一切,但我不敢开声。2015年10月20日23时许,黄启虎黄某甲又到我母亲张某5位于南堤路迎仙桥边的卖衣服摆摊点进行打砸,并殴打我的母亲张某5致其头部受伤。当时我没有在场,事后才知道的。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张某4辨认出8号男子就是黄启虎黄某甲。被害人张某4对监控截图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五)证人证言1.证人龚某证言:2015年10月20日晚23时许,我在东海镇南堤路迎仙桥旁边河边张某5的服装摆摊点打工时,有人开着一辆银色小轿车到摆摊点面前,车内走出一名叫黄启虎黄某甲的男子,对着我老板张某5就骂,骂后就用手去推倒摆摊点外面挂着的服装,服装和挂服装的铁架都被黄启虎黄某甲推倒在地,然后他就走入内面去砸电灯,砸完后对着张某5又骂,叫张某5有本事就去报警,并对张某5进行殴打,张某5就走到外面旁边大树下,黄启虎黄某甲就拿着一支挂衣服的铁架追出来,我就走入试衣室,等黄启虎黄某甲走后我才出来和张某5一起在树下,过了几分钟后,黄启虎黄某甲开着这辆小车又返回来,对着张某5骂,随后用拳头打了张某5的头部一下致张某5倒在地上,打完后黄启虎黄某甲就开车走了,张某5就打电话报警。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证人龚某辨认出10号男子就是于2015年10月20日23时许打砸张某5的卖衣服摆摊点财物,并动手殴打张某5的黄启虎黄某甲。2.证人林某证言:2015年10月20日晚,我经过南堤路迎仙桥旁边张某4的母亲卖服装的摆摊点时,面前围着一群人,其中有三名男子(约二十多岁)站在前面,他们三人其中一名男子用手去推倒摆摊点面前用铁架挂着的服装,把服装推倒在地,再用手去翻面前摆着的服装,随后走入摆摊点内用手去拿挂在两边的服装,扔在地上,在扔服装时把电灯打破,砸完后他就走出摆摊点和另二名男子(没有砸物品)开着一辆银色小车走了。过了约二十分钟,这名闹事的男子一人开着一辆银色小车开到张某4母亲摆摊点旁边,下车后就去找张某4的母亲,对着张某4的母亲就骂,骂后就用拳头打了张某4的母亲一拳头,张某4的母亲被他打倒在地,打完后就开着小车走了,随后张某4的母亲就打电话报警,我就走了。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证人林某辨认出6号男子(黄启虎黄某甲)就是于2015年10月20日晚23时许在陆丰市东海镇南堤路迎仙桥边打砸张某4母亲的摆摊服装店的男子,并动手殴打张某4的母亲。3.证人卓某证言:2015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我经过东海镇灰町二巷张某4家门口时,看见有一名叫阿虎(全名黄启虎黄某甲)的男子到张某4家,阿虎一边骂一边要冲去殴打张某4,张某4的母亲就挡住阿虎不让他去殴打张某4,阿虎就坐在她家里,张某4的母亲就向阿虎说,我已经报了警,等一下警察来了,我们一起到派出所说清楚,阿虎听后就先走了,随后警察就来到现场。过了三十分钟左右,有一名男子(约二十多岁,人不认识)开着摩托车载着阿虎又来到张某4家,阿虎下车后就走入张某4家,叫张某4及张某4的母亲到派出所说清楚,张某4的父亲说现在已经很晚了,明天再说,叫阿虎先走,阿虎听后还是不愿意,阿虎的朋友就把阿虎拖走。我是与张某4的姐夫郑英豪郑某乙是朋友,之前有去过张某4家,黄启虎黄某甲也有去张某4家,黄启虎黄某甲和张某4在谈恋爱,所以我就认识了黄启虎黄某甲,已经有一年多了。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证人卓某辨认出3号男子就是黄启虎黄某甲。证人卓某对监控截图进行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4.证人张某1证言:2015年12月7日晚约17时许,我和小妹张某2到南堤路河边摊点摆衣服时,有人推架电池车停放我摆摊的地方(锁着铁锁链),约到当晚20市黄启虎黄某甲独自个人开架车来到摊点前大声嚷,手指着我说要推停放在里面的车,我才知道这车是黄启虎黄某甲推来停放在这里,连续说了几次,我没去回答,他看周围情况不对,之后就离开了。我小妹张某4之前曾经与黄启虎黄某甲是男女朋友关系,因与他分手之后,所以他才多次找事。2015年11月19日晚23时左右,当时收好衣服的时候,黄启虎黄某甲到来摊点指着,骂我“父母”粗话,并说叫我第二天不准来这摊点摆,如来摆就要砸我的摊点。他多次骂粗话,恐吓我家人。2015年12月23凌晨40分黄启虎黄某甲拨打我妈妈的电话说,生意你去做,我讲到做到,一定要搞到你一家人无法到东海居住。还发信息(你看我说讲到做到没)。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证人张某1辨认出2号男子(黄启虎黄某甲)就是2015年12月7日晚将电池车停放在南堤路河边摊点的人。5.证人张某3证言:2015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因我胞姐张某4与黄启虎黄某甲分手,黄启虎黄某甲叫两人男子(带明面具,一个肥身,一个瘦身)来踢大门。2015年10月30日凌晨3时许,有两名男子用衣服蒙着头到我家门口先用脚踢门,后用砖头砸门,凌晨4时许,又有两名男子乘坐一辆摩托车也来到我家门口,也用衣服蒙着头,他们用砖头直接砸向我家二楼的窗户玻璃,一块玻璃被砸破,砖头掉到房间,砸完后他们就走了。2015年12月7日晚黄启虎黄某甲个人推一架电动车到我妈的衣服摊点找事,当时来衣服摊点找车,看周围情况不对他就走了。之后有向派出所反映,派出所的人员到场后,将此车拖回派出所。6.证人张某2证言:2015年12月7日晚约17时许,我和我大姐张某1到南堤路河边摊点摆衣服时,有人推一架电池车停放在我摆摊点的地方(电池车锁着铁锁链),约到当晚8时黄启虎黄某甲独自一人开着一架摩托车来到我和我大姐张某1摆衣服的摊点前大声嚷嚷,手指着我和我大姐张某1说要推走停放在摊点内的电池车,连续嚷嚷了好几次,我和我大姐张某1都没去回答他,黄启虎黄某甲看周围情况不对,过了一会就离开了。2015年11月19日晚11时左右,当时我和我大姐张某1在南堤路摊点收好衣服准备收摊的时候,黄启虎黄某甲过来摊点前指着我和我大姐张某1爆粗口骂“父母”,并恐吓我们第二天不准来这里摆摊,否则就要砸我们的摊点。2015年12月23日凌晨40分左右,黄启虎黄某甲拨打我妈妈张某5的电话恐吓说,生意如果你们再继续做下去,我就一定要搞到你们一家人无法在东海居住,还发了很多恐吓我们的信息。(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的供述:我于2010年1月份与张某4相识,我们在2010年年底成为男女朋友。2015年3月份张某4去广州金沙学校读书,叫我也下广州陪她,我就与她同去广州。之后我们于2015年3月期间,在广州市河水大街7号租房同居。大约于2015年7月份,我怀疑女友张某4似乎有了其他男人,我发现我们两人的出租房的避孕套无故少了,我向她问明,她说自己使用了。2015年9月27日我从广州返回东海。同月31日晚23点45分,我打电话给张某4,发现她手机关机了,当时我知道她也是在那天从广州回东海的,于是我就等她回家,之后我再一次打了她的手机,发现打通了,她接了电话,但是只答了我一句我妈在,不方便讲,接着她母亲便接过了电话,问我:“你打电话过来有什么事吗?”我就叫她让张某4接电话,张某4母亲又问了一句:“你打电话过来是有什么事吗?”我就和她说:“我为什么打电话过来你可以问你女儿,她知道的,如果电话讲不清,我就到你家当面和你说清楚。”约半个小时后,我就开一辆摩托车到她家去,路经工人影院,我先把摩托车停放在一神庙内,然后步行去张某4家,在她巷头遇到开摩托车的男子,他认识我,我也认识他(但不知其名字),叫我坐上他的摩托车,然后他载着我到张某4家门口,我就叫他先走了,到了她家,我便在门口叫张某4,我在那里叫门叫了约半个钟,期间张某4母亲在三楼出来看了一眼,便转身回屋并把家里的电灯都关了。我就开始用手敲门,敲了约十分钟,我气不过,开始用脚踢他们家的门,她家大门的柴门栓被我踢开了,其它未损坏。接着,张某4的姐夫郑英豪郑某乙开着电动车过来,他就叫我回家,我对郑英豪郑某乙说:“让你丈母娘开门,叫她女儿出来和大家说清楚,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郑英豪郑某乙听后没说什么只是又再叫我回家。这时张某4母亲从三楼阳台走出来说道:“现在半夜三更,你要干嘛啊?”我说:“你下来,我和你说是怎么一回事。”张某4母亲说道:“你是不是看我家没有男人在家,看我两个儿子打不过你是吧?”说完便又走了进去,并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儿,我哥黄启龙黄某丙开着摩托车也到了现场,并把我载回家。5分钟后,我到了家又重新开着摩托车回到张某4家,这时派出所民警也到场了,看到民警在场,我就离开了。电话号码183××××6000和137××××7345我均有使用过。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对其用脚踢坏的柴门照片进行了指认。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寻衅滋事四次,造成一人轻微伤;2、因恋爱纠纷激化引发犯罪;3、当庭自愿认罪。鉴于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系因恋爱纠纷激化引发犯罪,并能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启虎黄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铁生审 判 员 陈壮雄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建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