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才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刑初996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才普。2004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4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才普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才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才普至桐乡市洲泉镇岑山村严家浜小XX号,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被害人孙某租房,窃得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502元。2、2016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才普至桐乡市石门镇安全村西秀才村XX号,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被害人唐某租房,窃得现金500元。3、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才普至桐乡市洲泉镇沈家南小区,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被害人郭某租房,窃得现金200元。4、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才普至桐乡市洲泉镇东田路XX号,采用撬锁等手段进入被害人汤某租房,窃得现金200元、软中华香烟一包,共计价值27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才普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才普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才普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才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估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才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四起,窃得财物价值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才普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才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才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才普退赔被害人孙某损失2502元,退赔被害人唐某损失500元,退赔被害人郭某损失200元,退赔被害人汤某损失270元;扣押在案的扳手��把、老虎钳一把、起子二把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桐乡市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徐陈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唐丰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