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郑子臣与被告曲付敏、高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子臣,曲付敏,高凤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3478号原告:郑子臣,男。委托代理人:尤金林。被告:曲付敏,女。被告:高凤国,男。原告郑子臣与被告曲付敏、高凤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2016年8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董彦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子臣及其委托代理人尤金林、被告曲付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凤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子臣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日,二被告因承包土地和种地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年利率13%,2015年年末给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未能给付,故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1300元,合计11300元。被告曲付敏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争议,这笔钱是我与第二被告共同借的。同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300元。被告高凤国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子臣在庭审中提供了自称是被告曲付敏给其出具的借据一枚,借据记载“曲付敏借郑子臣款11300元,借款日期2015年3月23日,还款日期2015年末。在借款人处有被告曲付敏的签名字样。”对该借据被告曲付敏没有异议。原告郑子臣提供了2016年4月6日二被告离婚一案的庭审笔录,在该笔录有关夫妻共同债务中记载,二被告在原告郑子臣处借款11300元,是被告高凤国认可的。此外,还有其他借款。以上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系期间共同债务。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告的陈述、被告曲付敏辩称、原告提交的借据及法庭审理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高凤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其对于质证、答辩权利的放弃。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和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曲付敏、高凤国共同欠原告借款11300元的事实成立,其中,利息1300元。该借款已超过给付期限,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0000元,利息1300元,合计11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付敏、高凤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郑子臣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300元,合计11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4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