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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6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银川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华立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立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000号原告:银川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29号世纪小区综合楼二楼。法定代理人:齐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瑞霞,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客服主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华立库,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立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黄慧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