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02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与巫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巫日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235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负责人:陈宇辉。被告:巫日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与被告巫日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丘铧鑫代理审判员 陈淑珍人民陪审员 刘雄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秀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