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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5民初98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多巴康川新区。被告:段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被告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养女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85999.02元,其中包括2014年7月贷款集资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598号城关江南明珠小区4栋1502室的房屋一套及甘A***85微型货车一辆。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3月12日在甘肃会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BJ620422-2015-000***。2007年5月收养一女段某某(患听力三级残疾)。婚后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对婚姻不忠实。后原告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被告拒绝,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段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的家庭暴力被告只是偶尔有一次,剩余原告所述均不属实。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3月12日在甘肃会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BJ620422-2015-000**。2007年5月收养一女段某某(患听力三级残疾)。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虽有一定程度影响,但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确实证据。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遇事互相关心、互相包容,积极沟通协商,妥善处理生活矛盾。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且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均应慎重处理婚姻关系。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原、被告仍有共同生活的可能。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财产分割费715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志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棣 来自: